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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协议的效力研究怎么完善

2022-05-28
目前,我国法律仍然没有就竞业禁止协议效力判断标准进行统一、详细的规定,而散见于国家一些法律和部委规章中。

相关法规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28条第2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可以与参加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人员签订协议,约定相关人员不得从事与原单位相同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第7条规定,单位可以与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协商,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凡有这种约定的,单位应向有关人员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竞业限制条款一般应当包括竞业限制的具体范围、竞业限制的期限、补偿费的数额及支付方法、违约责任等内容;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人员有足够证据证明该单位未执行国家有关科技人员的政策,受到显失公平待遇以及本单位违反竞业限制条款,不支付或者无正当理由拖欠补偿费的,竞业限制条款自行终止。劳动部发布的《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条规定,用人单位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不得从事竞业行为,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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