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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又称竞业避止,竞业禁止,指公司的职员(尤其是高级职员)在其任职期间不得兼职于竞争公司或兼营竞争性业务,在其离职后的特定时期和地区内,...
竞业禁止协议无效的情形如下:1、协议主体错误;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企业一方,应是拥有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即必须要有商业秘密的存在,这是实行竞业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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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协议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生产类似产品、经营类似业务或者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不得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类似产品或者经营类似业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在竞业限制期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下列情形竞业禁止协议无效: 1.协议主体错误。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企业一方,应是拥有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协议的另一方必须是符合竞业禁止适用条件的人员,如果不满足协议签订的主体条件很可能导致协议无效。 2.超过竞业禁止的期限。 3.没有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
竞业禁止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用人单位通过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禁止劳动者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与其所在单位有业务竞争的单位; 或禁止他们在原单位离职后一段时间内从业于与原单位有业务竞争的单位,包括劳动者自行创建的与原单位业务范围相同的企业。 竞业禁止产生的原因: 一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如公司法对董事、经理等的竞业禁止义务所作的规定; 二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约定,此类协议通常用于保护雇主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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