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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务人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不一定都确定为共益债务。在债务人破产后,由于无因管理人并没有法律上或约定的义务,为了避免债务人的财产受到损失...
破产债务人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不一定都确定为共益债务。在债务人破产后,由于无因管理人并没有法律上或约定的义务,为了避免债务人的财产受到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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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是什么性质的企业,如果是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是只以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清偿的,股东个人财产是不用于清偿公司债务的。如果是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即责任形式是无限责任的公司,股东个人财产是要用于清偿企业债务的。
新破产法对“债务人财产”和“破产财产”作了清楚的区分。其第30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在破产清算一章中的第107条规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由此可见,在新破产法中,破产财产仅在狭义上使用,指在清算程序中在债权人之间进行分配的财产。之所以对两者作出这种区分,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在此前我国的破产法律制度中,破产清算程序居于主导地位,破产财产在广义和狭义上区别不大。破产财产的概念侧重用于清算分配。而在新破产法新增的以企业复兴为目标的重整程序中,破产企业的财产将在债务人或管理人的管理下进行继续经营,在成功的重整中,债权人要按照重整计划获得债权清偿,债务人的财产不再用于清算分配。故此时“破产财产”的提法不能准确涵盖重整程序下的债务人财产状态。 新破产法对债务人财产的专章规定,强调了债务人财产的特殊法律地位。根据第四章规定,在破产案件受理后,原破产企业的财产成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财产”已经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债务人控制的财产,而是特定的具有特殊法律地位的财产集合。
恶意抵销的禁止就是禁止恶意抵销,防止债权人利用债务人即将破产的特殊情况牟利,相信这个你已经了解了·。 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这个属于恶意抵销的禁止情形。 举例说明: A已经申请破产,B公司欠A公司钱;A公司欠C公司钱;那如果B公司在A公司申请破产后取得C公司的债权,则不能够主张两债相抵销,因为这就相当于C公司的债权获得了全部清偿,对整体债权人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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