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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缴纳,个人不需要缴纳工伤保险费用。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
职工个人是不用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员工参加工伤保险,使用者按员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支付,员工个人不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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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全体员工工资总额,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行业风险、工伤事故发生率等因素核定的费率缴纳。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实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国家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为0.2%、0.4%、0.7%、0.9%、1、1%、1、3%、1、6%、1、9%。
1.劳动者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经费全部由用人单位(雇主)承担。 2.即使是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固定工和临时工,一旦因工出现工伤情况,用人单位都得履行相应的责任进行补偿。 3.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不可以拒绝支付患病职工的病假工资。(劳动者在住院治疗期间依法享有获得病假工资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对这一权利进行随意剥夺,不得以给劳动者上了基本医疗保险为由而不发给劳动者病假工资)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算作工伤,用人单位应按照法律规定给予相应的待遇。 5.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可定为工伤,用人单位应按照法律规定给予相应的待遇。
参保人参加本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应当连续缴费。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中断缴费三个月及以内的,可以补缴中断期间的社会医疗保险费。补缴后,计算连续缴费时间,并按照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享受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中断缴费超过三个月以上,以及未按照规定在三个月内及时参保缴费的,视为中断参保。中断参保后再次参保时,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规定补缴中断参保期间的社会医疗保险费,补缴后补记个人账户,累计缴费年限;从缴费当月起重新计算连续缴费时间,并按照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享受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中断期间和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大病医疗保险资金、大病医疗救助资金不予支付,其中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中断参保的,由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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