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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您的描述以及法律的规定,首先是需要看一下是否受该装修公司的管理,您的工作是否是装修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如果接受该公司的管理,则很可能是劳动关系,公司是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则公司是需要申请工伤并赔偿的。如果仅仅是工程的装修雇佣,则是雇佣关系,则可以直接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进行赔偿。
按你所述,经初步分析,工人由这个师傅找,并由他每天支付200元,你自己提供材料,师傅完成工作成果后交付于你。那么这个装修合同属于承揽合同,你是定作人,装修师傅是承揽人,承揽人在承揽活动中的风险由承揽人自己承担,定作人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除非系定作、指示、选任的过失等原因。本案中,是这个师傅雇佣的人员,工资也是由他发,所以他是雇主,这个责任应当由这个师傅承担。如果受害人有过错,那么,应当由这个师傅和受害人在各自的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另外,你需搜集、保留这方面的所有事实证据。
一、关于家装电线标准问题。 家庭装修所用电线的标准:电线铜芯单股线.照明1.5平方,普通插座2.5平方.空调.厨房.热水器等功率较大的则用4平方专线。这是行业的标准,不是法律规定的,而且你已经超过这个标准给该业主进行安装,应该说关于电线的问题,你方是没有质量问题的。 二,业主以过高要求抗辩工程款的给付及要求赔偿损失缺乏事实依据。 一方面,业主对装修方的工程质量有异议,可以委托专门的鉴定机构对工程鉴定,如果不申请鉴定或鉴定无质量问题,或者说业主的要求过分,都不能抗辩工程款的给付,否则不仅须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还应支付逾期支付款项的利息。就本案而言,你方的装修符合交易惯例,行业标准,对方且没有提出任何鉴定申请,即便是以过高的要求为有提出申请,法院也不一定会同意鉴定,因此业主要求减免工程缺乏基本的事实依据,要求赔偿更是毫无依据。 另一方面,双方已经对价款都已经进行了结算,事实上可以视为双方对于材料采用,施工标准都已经认可。业主再行提出所谓的过高电线材料标准更是毫无依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本案你们双方早已经结算,而且已经十几交付使用,最迟从结算之日起就应支付工程款。对方的抗辩没有任何依据。 此外关于柱子油漆的问题,其实是小问题。当然,对方同样是主张质量问题,同样也验收并交付使用,一样也不应该存在据此抗辩工程款的说法,当然装修有个保修责任,如果核实确实是工程保修责任,那你方可以依法保修。当然这是另外一个保修法律关系的问题,并非你方质量不合格,二者不能混为一谈、。不能据此拒绝支付工程款。 三、关于案件程序上的问题 第一、此案是业主作为原告起诉,原告开庭不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因此对于业主不到庭的做法,法院应该拿出应由的法律权威,法院其实可以直接裁定业主撤诉,请就此问题及时与法院沟通,主张权利。 第二、本案对对方起诉你方质量问题,即便法院驳回对方请求,不支持对方,法院也不会判决对方向你方支付,因为法院审案的原则是不告不理,因此对于你的要求,如果你要求对方及时支付款项,你最好提出反诉,请求法院判定对方及时支付工程款及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损失。这样法院判决后,对方再不支付的,你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其实我想你也不想打官司,但对于此类业主,你不得不多留个心眼,提起反诉。 四、你方现在应该怎么办? 第一、 要求法院裁定对方撤诉; 第二、法院怕对方闹事,不支持撤诉的,你方可以提出反诉,法院不接受反诉的,你方可以另行提出索要工程款之诉,胜诉后可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如果对方提出鉴定,你方用结算单抗辩,或者让法院去了解下电线安装的行业标准,要求法院不做毫无意义的鉴定,以免浪费诉讼资源。 第四、催促法院办案,避免案件拖沓。 最后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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