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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按以下顺序清偿:先顺序的抵押权人优先于后顺序的抵押权人受偿;后顺序的抵押权人只能在先顺序的抵押权人受偿之后...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二)主债权的利息; (三)主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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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是指债务人(抵押人)为担保某项义务的履行而移转给债权人(抵押权人)的担保物。可以是有形财产,也可为登记无形财产如地上权、政府公债、人寿保险等。 抵押物拍卖的一般程序如下: (1)抵押权人向拍卖机构提出拍卖申请及有关证明文件。 (2)拍卖机构清查核实抵押物,厘定拍卖底价。 (3)拍卖机构在报纸上发表拍卖公告。公告期间为15日。 (4)公告期满,对拍卖物所有权没有争议的,拍卖机构进行公开拍卖。 (5)拍卖成交后办理纳税和拍卖物权属转移手续。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处分抵押房地产所得金额,依下列顺序分配: 1、支付处分抵押房地产的费用; 2、扣除抵押房地产应缴纳的税款; 3、偿还抵押权人债权本息及支付的违约金; 4、赔偿由债务人违反合同而对抵押权人造成的损害; 5、剩余金额交还抵押人。处分抵押房地产所得金额不足以支付债务和违约金、赔偿金时,抵押权人有权向债务人追索不足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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