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行...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答:行政处罚决定送达生效,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本案应当在《行政处罚书》》规定的15日以后,才可以强制拆除。如果复议机关作出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时,应当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复议期间仍需执行行政决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得停止政处罚。
《行政复议法》第31条第3款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效果有哪些,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具有确定力,即具有不可变更的特性,申请人不得再次就同一事实和理由申请复议; 第二,具有执行力,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都必须履行复议规定的义务,申请人若对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但诉讼期间不会停业复议决定的执行; 第三,具有拘束力,复议决定一经生效,就具有不可争辩的权威性,当事人必须无条件按决定的要求拘束自己的行业。除非经行政诉讼或者其他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决定的内容。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83人已浏览
176人已浏览
179人已浏览
41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