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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的行政处罚罚款只有最后缴纳期,无特殊情况或经过批准不存在暂缓、延期的说法。在允许暂缓和延期的情况,也要看是哪个部门进行的处罚,哪个部门决...
一般的行政处罚罚款只有最后缴纳期,无特殊情况或经过批准不存在暂缓、延期的说法。在允许暂缓和延期的情况,也要看是哪个部门进行的处罚,哪个部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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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法律都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期限以不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为妥当。 如果期限过长,有可能导致法院对行政机关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如果行政机关同意批准当事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的时间,超过当事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一旦遇到当事人在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满后仍不自觉履行义务,行政机关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有可能对行政机关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造成被动局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书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交纳罚款,一般的行政处罚罚款只有最后缴纳期,无特殊情况或经过批准不存在暂缓、延期的说法。
《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但是,《程序规定》对超出行政处罚罚款延期时间的规定所作出的行政处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却没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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