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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行使撤销权要采用诉讼的方式,可以用自己的名义参与诉讼。在不同的程序中,行使撤销权的主体是不一样的,公司申请破产之后会成立破产清算小组,...
管理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情形,包括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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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情形,包括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风险提示:相关注意事项: 1、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70%的,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价格高于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30%的,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无论受让人善意、恶意,均可撤销。 2、破产申请受理前1年内债务人提前清偿的未到期债务,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管理人请求撤销该清偿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该清偿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且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除外。
一、破产管理人行使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破产管理人行使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是一年的时间,也就是说,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前的一年之内,破产管理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二、破产管理人行使撤销权的条件 《企业破产法》第31条的规定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某些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1、放弃债权的。 2、无偿转让财产的。 3、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根据《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人民法院根据管理人的请求撤销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的交易的,买卖双方应当依法返还从对方获取的财产或者价款。因撤销该交易,对于债务人应返还受让人已支付价款所产生的债务,受让人请求作为“共益债务”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破产撤销权行使时间是: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权事由之日起1年内。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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