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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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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谎报安全事故罪既遂,情节严重的,依法可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可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中“情节严重”,主要是指由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谎报事故情况,使得原本可以得救的人员失去了生还的机会;或者使得有关部门没能采取及时有效的救助措施,造成伤员人数、财产损失扩大等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谎报安全事故罪既遂判刑标准,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 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是由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使得原本可以得救的人员失去了生还的机会;或者由于行为人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使得有关部门没能采取及时有效的救助措施,造成伤员人数、财产损失扩大等情况。“情节特别严重”,是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在事故发生后不仅自己不报、谎报事故情况,而且还指使、授意甚至阻止他人报告,或者逃匿、伪造、破坏事故现场、转移、藏匿、销毁有关证据,不仅贻误了事故抢救,而且还给事故调查处理设置障碍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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