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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临时查封、强制清除等行政强制前,应当书面督促催告违法行为人自行履行义务。临时查封、强制清除涉及范围较广,人数较多,对...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防火、灭火和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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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消防站数量未达到国家标准的城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下列未建立公安消防队的地方,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一)建成区面积超过五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五万以上的镇;(二)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的乡镇;(三)全国和省级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四)省级以上的、旅游度假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单位相对集中的,可以联合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沿海、沿江水域以及其他水上消防任务较重的地区应当建立水上消防队(站)。
每年11月为本省消防安全月,11月9日为消防日。
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责令停止执业六个月,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相应资质、资格,擅自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二)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资质、资格许可证书,以及超越资质范围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具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情节严重的,吊销消防技术服务资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资格的,撤销资质、资格,三年内不得申请该消防技术服务资质、资格。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因出具虚假文件,被依法吊销资质的,三年内不得申请该消防技术服务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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