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防火、灭火和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应当明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设置符合规定的临时消防给水设施,配备必...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临时查封、强制清除等行政强制前,应当书面督促催告违法行为人自行履行义务。临时查封、强制清除涉及范围较广,人数较多,对生产、生活影响较大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需要其他部门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提出意见,由所属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强制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违法行为人拒不承担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专职消防队的撤销应当征求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消防站数量未达到国家标准的城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下列未建立公安消防队的地方,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一)建成区面积超过五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五万以上的镇;(二)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的乡镇;(三)全国和省级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四)省级以上的、旅游度假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单位相对集中的,可以联合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沿海、沿江水域以及其他水上消防任务较重的地区应当建立水上消防队(站)。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89人已浏览
353人已浏览
690人已浏览
39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