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县...
第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报承包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第二,乡(镇)人民政府农...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日前,市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积极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南京承包农村土地按照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一年扩大试点、两年全面启动、三年总体完成”的部署,我市凡是承包地未被规划为其它用途、且未经市或区政府同意不确权的承包地,都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根据计划,2016年力争90%以上的应确权行政村完成登记发证,60%以上的应确权行政村通过验收,全市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2017年全面完成扫尾工作。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征收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1、依法享有承包地实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2、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农业部等6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对“承包农户分户等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有关规定,应由农户家庭成员就承包地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后,向发包方提出申请,由发包方报经县乡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农村承包土地分户分别与分立后的农户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并分别向分离后的农户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31人已浏览
791人已浏览
234人已浏览
1,44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