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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农村土地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最高法院关于农村土地承包...
在当事人迁移户口的类型,是属于符合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第二款对农村土地承包方户口迁出的规定,全家的户口都迁入设区的市的,原籍的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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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征收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1、依法享有承包地实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2、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日前,市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积极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南京承包农村土地按照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一年扩大试点、两年全面启动、三年总体完成”的部署,我市凡是承包地未被规划为其它用途、且未经市或区政府同意不确权的承包地,都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根据计划,2016年力争90%以上的应确权行政村完成登记发证,60%以上的应确权行政村通过验收,全市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2017年全面完成扫尾工作。
我国法律和国家有关政策对土地承包期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在我国农村实行联产承包生产责任制之初,承包期一般都比较短。后来认识到,承包期限过短,难以调动承包人增加投入、合理开发土地的积极性,甚至可能导致短期行为和对土地的掠夺式经营。这样,国家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就失去了积极意义。因此,1984年,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土地承包期限应当适当延长。土地承包期一般应在15年以上。根据这一精神,全国各地陆续将土地承包期确定为15年。但也有一些地方为了解决人地矛盾,频繁调整土地,真正达到15年的很少。第一轮土地承包期限从1993年开始,一些较早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地方,第一轮土地承包即将到期,为了及时指导,国家提出,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长30年不变。此后,随着延包工作的陆续开展,国家有关政策曾多次对土地承包的期限问题做出规定。如,1993年指出,为了稳定土地承包关系,鼓励农民增加投入,提高土地的生产率,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后,再延长30年不变。1997年指出,土地承包再延长30年不变,营造林地和“四荒”地等开发性生产的承包期可以更长。1986年通过并于1998年修改的土地管理法也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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