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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告经过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过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过传票传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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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一起债务案件,被告经传票传唤(已签收)拒不到庭应诉。那么简易程序能缺席判决吗?在种情况下,民事诉讼法第十三章简易程序中规定了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的人民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的民事案件 ,可以适用比普通程序较为简便、快捷的简易程序行审理。除法律另行规定的内容外,有关普通程序的规定,在民法院采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仍然适用。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审理并作出缺席判决,不能因出现此种情况而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只有在发现所审理的案件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或者在简程序审限内不能审结时,才应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因此,我们认为,来信中的第一种意见是正确的。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由此,简易程序的简易性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起诉和答辩的方式简便,可以口头起诉和口头答辩。 (2)受理程序简便。在简易程序中,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它的派出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对于符合起诉条件,且被告同意口头答辩的,基层人民法院或其派出法庭可以当即开庭审理。 (3)传唤方式简便。原告起诉后,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令、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双方当事人、证人。 (4)审判组织采取独任制。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并独自作出判决。 (5)庭审程序简便。开庭时,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无争议的,审判人员可以在听取当事人就适用法律方面的辨认意见后径行判决、裁定。简易程序应当一次开庭审结,但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开庭的除外。 (6)裁判文书的制作可以视情况作适当简化。 (7)审理期限较短。应该在立案次日起3个月内审结等。 简易程序有法定的适用范围。根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时适用简易程序。
缺席判决:是指开庭审理案件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之后所作出的判决。 缺席判决是相对于对席判决而言的。开庭审理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仅就到庭的一方当事人进行询问、核对证据、听取意见,在审查核实未到庭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状或答辩状和证据后,依法作出的判决,就是缺席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缺席判决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在被告反诉的情况下,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第二,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第三,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第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缺席判决必须在案件事实已经全部查清的情况下才能作出,同时,要认真考虑缺席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被告必须到庭才能查明事实的案件,如果被告拒不到庭,应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强制到庭,不能缺席判决。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但是被告必须到庭的,可以拘传。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所说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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