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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迁户口的手续、资料及证件,当事人可以参照如下办理(是否需要房屋产权登记证,各地存在差异,应事先咨询工作人员): 1,带上当事人的身份证、户...
农村的土地是归集体所有,因此土地征收补偿费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入,按法律规定是要分配给集体的所有成员的,判断是否有分配资格的鉴别标准是户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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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迁移户口需要的资料及手续,当事人可以参照如下办理: 1,基础证件(资料):当事人的户口本及身份证原件、迁出地的集体出具的同意户口迁出证明、户口迁入地的集体及户主出具的同意接收证明; 2,其他证件及资料:当事人的迁移户口申请书(出具迁移的理由)、夫妻投靠的提供结婚证等; 3,带上述资料及证件,去户口迁出地的派出所户籍科,申请领取户口迁移证并注销原户籍的常住户口; 4,带上迁移证及上述资料,去户口迁入地的派出所户籍科申请落户; 5,当事人可以根据本人的户口迁移类型,具体咨询户口迁入地及迁出地的派出所,以对方的答复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3.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这是中国几千年来一直流行的一句话。在今天涉及土地补偿款时,出嫁在外的能够获得家里土地的征收款吗?本文就将出家在外女子能够获得娘家的土地补偿款吗?现将说明作如下说明。农村土地承包是按户而不是按人进行的,承包土地时的人口数量只是计算承包土地多少的一个依据,人口只有计量意义,农户才是分得承包土地的主体。既然农村土地的承包主体是“户”,而不是单个的“人”,那么将“农户”依照法律和承包合同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看成是“农户”内订立承包合同时在册人员各自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的认识就是错误的。产生错误的根源,是对村集体与农户订立承包合同时,采取按各户实有人口计算应承包的土地面积的承包方案缺乏正确的认识,把按人口分地错误地认定为只有这部分人口分得土地,不能正确认识按人只是计量,分地是分给农户。失地农民土地补偿款的造表发放就是以实际农业户口为准进行落实操作的。出嫁女户口已经迁到婆家或别处,婆家遇征地时应该有失地补偿。有一个情况例外可以争取:一般征地归档在区(县)国土局,出嫁女婆家和娘家在一个区或乡镇,户口迁出时间不长,婆家还没有分地,娘家原来的分地还没有收回,这时可以提出申请要求落实失地补偿。因为不能两边都落空,如婆家已经取得分地,娘家原分地也已收回,那拿到失地补偿很难了。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我国《物权法》第六十三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因此,村民小组的决议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你作为该村村民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村民小组的决议,要求村委会给你发放征地补偿款。希望小编整理的内容能够帮到大家,欢迎有这方面疑惑的人能够在小编整理的内容中得到解释。谢谢各位浏览。
根据《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因此,农村妇女出嫁后,户口未迁出,在新居住地没有取得承包地的,仍然对原承包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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