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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九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
根据建设部和财政部165号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1、商品住宅、非住宅按建筑面积,交存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专项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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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一)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物业共用部位是指业主共有共用的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房屋销售价格的业主共有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照明、锅炉、消防、绿地、道路、路灯、渠、池、湖、井、露天广场、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器械与场所及其使用的房屋等。(三)下列各项不属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1.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城市市政公用部门负责管理的城市道路、人行道、公共排水、公共绿地、城市供水、供气管线等;2.物业服务区域内属于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网络、有线电视等相关部门负责维修管理的设施设备等;3.居住区内不属于业主共有产权的其他设施、设备。
物业维修基金使用范围 第一部分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使用范围 (一)房屋本体: 拆换加固受损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恢复承载能力。 整体修缮户外墙面、顶棚、踢脚线、外檐、雨篷抹灰层或块料面层。整体修缮公共部位楼地面面层。 玻璃幕墙整体灌注结构胶,更换变形铝合金框架、损坏玻璃。(铝塑板墙面参照执行) 户外走廊通道、楼梯间、门厅、地下室门窗整体修换。 (二)公建配套: 1、道路(路幅宽 7米以下):路面破损50%以上,整体修复路面、路沿。 2、绿地:经验收投入使用一年后,原有绿地率下降 30%的,进行补栽、补植。 3、公益性设施(休闲椅凳、垃圾桶、亭廊、台、池、雕塑、游乐场、健身设施等):经验收投入使用三年后,设施自然损坏需修换的。 、小区围墙及大门:因自然损坏影响安全和使用需要整体修缮、更新的。 第二部分共用设备维修基金使用范围 (一)垂直电梯 1、机房部分: 1)曳引机组:更换电动机定子、转子、轴承;减速器轴承、蜗杆、从动轴。 2)限速安全系统:更换限速器、安全钳、涨紧轮。 3)控制屏:更换主控板、励磁板、电源板。 4)选层器:整体更换。 5)终端保护装置:更换上、下极限杠杆、钢丝绳、钢丝绳涨紧装置。 2、井道部分: 1)轿厢、轿架:更换轿厢、操纵箱(内召)、超满载装置、安全钳。 2)自动门机构:更换轿门安全触板、开关门电机。 3)导轨:更换变形损坏部件。 4)导靴:整体更换。 5)曳引钢丝绳:全部更换。 6)对重:更换导靴。 7)缓冲器:更换缓冲弹簧或活塞。 3、厅站部分: 1)召唤按钮箱(外召):各层全部更换。 2)层楼指示器:各层灯具、线路全部更换。
公共维修基金使用范围:根据《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维修基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工程。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楼房内或物业管理区域内属全体产权人或部分产权人共同所有且使用的房屋的有关部位及设施设备。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项目应依照本市住宅公司建筑面积分摊原则在《物业管理公约》约定。没有约定的,参照本办法附件一执行。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工程是指除日常运行维修养护范围以外的中修、大修及改造、更新工程。维修工程的具体范围以市国土房管局及其他部门颁布的规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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