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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情况我国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1、可能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形有:受害人因侵权行为造成死亡、残疾或者伤害的;行为人侵害其他人格、身份权益,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或者给受害人的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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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可以神损害赔偿: 一、人格权受到侵犯。人格权是法律赋予权利人以人格利益为内容,作为独立的法律人格,必须享有与其主体人格分离的权利。 二、身份权受到侵犯。确认特定身份权受到侵害,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三、财产权受到侵害。 四、侵犯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侵犯死者隐私和尸体。 五、婚姻关系受到侵害。
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2、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其他人格权利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3、公民去世后,其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人格权利受到非法侵害,使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痛苦的,死者的近亲属也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4、监护权受到侵害引起精神损害,受害人可以依法要求赔偿精神损害。5、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而引起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第二条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第三条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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