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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规定,自然人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
离婚的精神损害赔偿,指由于配偶一方的过错,如实施了通奸、姘居、重婚、遗弃、虐待或谋杀配偶的行为,造成无过错方精神上的痛苦和内心的创伤,导致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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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受到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提起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和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犯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的,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提起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等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其他方式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侵害死者隐私;(三)非法使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其他方式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德侵害遗体和遗骨。
我国法律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范围: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已经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解释》的确定,已经由原先的保护部分人身权和人格权扩展为保护人身权和人格利益,因为我国法律已经有了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具体准确界定,所以本文将以该解释简单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3月8日颁布的法释[2001]7号《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院《解释》)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四种情形: 一是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 二是侵犯监护身份权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给监护人造成精神损害的; 三是侵害死者人格权或非法利用、侵害遗体、遗骨给死者近亲属造成精神损害的; 四是灭失或毁损他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而造成精神损害。
精神损害赔偿适用于下列侵权情形: (1)侵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2)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3)侵害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4)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权或其他人格利益; (5)监护权被侵犯,致使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侵害; (6)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受到永久性灭失或毁损; (7)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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