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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行为人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全部违法商品的价值。 1.已经销售的违法商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尚未销售的违法商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违法商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2.服务商标侵权的非法经营额是指,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行为所产生的经营额。 3.仅有广告行为,没有开展商品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以广告费用计算非法经营额;仅有侵权商品票据或者提供服务行为的票据而未发现相应产品或已履行服务的证据的,以票据数额计算其非法经营额。 4.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违法经营额对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案件,侵权商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属于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情形。 5.自行政处理机关立案之日起两年内侵权人多次实施侵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的,非法经营额累计计算。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体有: 1、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2、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可以从不同的层面进行理解。从法律的形式渊源来看,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形式意义与实质意义之别。形式意义上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以反不正当竞争法或类似名称命名的成文法律,除了德国的立法之外。其他的如希腊191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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