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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管理工作,负责相关财政票据的申印和承印管理,承担市本级财政票据的申领、发放、审验、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政府非税收入按照收缴分离原则,实行以直接缴款为主、集中汇缴为辅的收缴管理模式。执收的政府非税收入应当直接缴入国库或者通过财政结算账户缴入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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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伪造、变造或者擅自销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二)伪造或者使用伪造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监(印)制章;(三)转借、代开、串用、买卖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四)使用非法票据。
执收单位应当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经省财政部门同意实行政府非税收入委托执收的,由委托单位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
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商业银行要求办理政府非税收入代收业务的,应当符合财政部门会同人民银行规定的条件。代理银行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和执收单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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