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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含中央)、市、县分成的政府非税收入,在该项目收入全额缴入国库或者财政结算账户后,由执收单位提出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的分成...
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应当通过政府非税收入征管信息系统进行,实行财政部门、代理银行和执收单位三方联网,做到收支脱钩、以票管收、票款核对、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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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票据用票实行年度计划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准确测算用票需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年度用票计划;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据本地区用票需求,按照要求编制年度用票计划,并逐级汇总上报。县(市、区)财政部门按照本地区财政票据年度用票计划,合理安排分批向市财政部门报送财政票据印制申请;市财政部门按照本级财政票据年度用票计划和所属县(市、区)财政票据印制申请,合理安排分批向省财政部门报送财政票据印制申请。
执收单位应当依法严格按照规定收取政府非税收入,做好下列执收管理工作:(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负责有关政府非税收入的执收工作;(二)向社会公布本单位负责执收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及依据、范围、对象、标准、期限、程序、缓减免事项等内容;(三)建立健全内部财政票据领用、保管、使用、核销等制度,设立票据专管员;(四)负责开具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并按确定的执收方式及时、足额上缴收入;(五)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本单位政府非税收入年度收入计划;市级执收单位应当督促各县(市、区)执收单位,根据分成规定及时提出资金上解申请;(六)负责登记本单位执收的政府非税收入台账,并及时与同级财政部门和代理银行对账;(七)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自觉接受财政、监察、价格、审计等部门和人民银行的检查和监督;(八)执收单位不得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和私分政府非税收入;(九)依法做好政府非税收入执收管理的其他工作。
政府非税收入由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设立项目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执收单位进行执收;执收单位不明确的,由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执收。法律、法规、规章对委托执收政府非税收入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规定的,执收单位不得擅自委托下属机构或者其他单位执收,但因特殊情况确需委托执收的,应当征得省财政部门同意。禁止委托个人执收政府非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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