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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的管辖法院,按照房屋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酣海丰剿莶济奉汐斧搂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对于和解协议书双方必须要在同意的条件下进行,而且双方还必须要反和解的事实与理由都写在上面,还要写上述款项在签订本协议书时当场付清,双方不得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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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法院为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 所谓“合同履行地”,通说认为指“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的地点”,也即义务清偿地点。可具体到个案中,由于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法律行为,这决定了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因此买卖合同的双方既是权利人又是义务人,不管是出卖人还是买受人都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具体说来,出卖人必须履行交付约定标的物的义务,而买受人则必须履行支付约定价金的义务。如此看来,买卖合同与其他有名合同最重要、最显著的区别在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即一方转移货物的所有权、一方转移货币的所有权,它包含两个相对的所有权转移。 那么,一个买卖合同因有两个履行行为而有可能有两个不同的合同履行地,如在甲地付款,在乙地交货,这如何确定合同的履行地呢?目前占主导地位的意见认为,在合同约定的众多义务中,必有一个能反映该合同之本质特征的义务,买卖合同也是如此,买卖合同的目的是一方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他人,而他人取得该标的物所有权,因此,买卖合同的特征义务应是标的物的交付,即所有权的转移,一般应以该特征义务履行地作为该合同的履行地,基于此,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司法解释均以此作为买卖合同的履行地。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买卖合同作为一种典型合同,如果发生纠纷,理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该条规定确定管辖,即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法院均可取得案件的管辖权。 另外,《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双力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所以,如果买卖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已经约定有管辖条款的,应当首先按其约定确定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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