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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因合同的履行过程之中发生合同纠纷,往往给一方当事人带来巨大的损失。所以,发生合同纠纷第一时间选择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是采用过...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九条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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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居间合同纠纷管辖权在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约定管辖内容的字迹经鉴定与其他字迹不是一次性书写形成,因此该内容不予采信。本案为居间合同纠纷,居间合同标的为建造欧特医疗公司厂房,该工程坐落在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95B地块,居间合同履行地为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了便于查明事实,保证诉讼活动顺利进行,该院于2012年2月28日作出裁定:本案移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宣判后,石耀初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认为尤华良没有为其订立合同提供服务,双方不是居间合同关系。即使属于居间合同,也不应由履行地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适用合同纠纷管辖的一般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付款协议中约定管辖无效,应以被告住所地来确定管辖,要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其住所地的象山县人民法院审理。
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地根据1、《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3、《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实际交付货物,且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管辖。但是加工承揽类合同以约定履行地为标准确定管辖,也就是说,约定履行地优先于实际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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