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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有以下区别: 一、保护对象不同 外观专利:保护对象是工业产品的设计,即工业产品的色彩、图案及外形设计。 著作权:保护对象是文学、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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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作品可能会既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同时又享有专利权,如绘画、书法、摄影、影视、图形等作品。目前解决上述作品关于著作权与外观专利权的冲突,可以采取“一次卖绝”方法,即上述作品用于工业外观设计时,著作权人必须将在该作品上使用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转让给生产者。按照这种方法,绘画、摄影、影视、图形、书法等作品首次用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适用著作权法;在同类产品上再次使用该作品的,转为专利法调整。上述“一次卖绝”的方法有以下特征: 1)生产者首次将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在产品上使用时,必须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2)作品的著作权人必须将在同类产品使用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卖绝; 3)“一次卖绝”后,该产品只适用专利法; 4)该作品在不同种类产品的上使用的权利,仍属于著作权人。
我国著作权法对作品实行自动保护原则,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无须申请或登记,都依法享有著作权。除《著作权法》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并支付相应的报酬。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上述“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包括依法受保护的著作权。因此,在没有获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不能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规定:“专利法所称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对象是产品的装饰性或艺术性外表设计。这种设计可以是平面图案,也可以是立体造型,或者是这两者的结合,也就是说,外观设计只限于产品外观的设计,不涉及产品的技术性能。着眼于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且目的在于提高产品美感的设计,应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例如对微波炉箱体的形状、颜色以及开窗部分与旋钮的安排等进行设计,使得微波炉更加令人赏心悦目,这样的设计应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外观设计与绘画、美术作品的区别在于外观设计必须与产品结合为一体,没有与任何产品相结合的画稿不能得到外观设计专利。但如果这样的画稿用于地毯图案和色彩的设计,则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外观设计与虽同为产品的形状设计,但着眼点不同,产生的效果不同,外观设计着眼于产品的外部形状,目的在于产生富有美感的效果。实用新型着眼于产品的结构,目的在于通过物品的形状、构造改进后有新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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