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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发生伤害事件,主张学校担责的当事人,应举出学校有、管理过错的证据,如不能证明学校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则学校不承担责任...
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机构,未尽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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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生在校发生人身伤害时,学校承担无过错责任,该责任由学校投保的保险公司理赔的! 2、即使有证据证明是你孩子把对方绊倒了,但是否可以也证明是故意绊倒的?何况根本没有可信的证据证明! 3、学生在校时间内,学校就是每个学生的“法定监护人”的地位,必须承担学生的过错导致的后果的。
《侵权职责法》第三十二条无民事做法本领人、限制民事做法本领人导致他人损害的,由看护人承受侵权职责。看护人尽有看护职责的,能够减轻其侵权职责。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做法本领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组织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组织未尽有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受职责。所以,家长作为侵权人的看护人,应承受赔偿职责,如果学校存在犯错的,应承受与其犯错相应的民事赔偿职责鉴于时间有限
【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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