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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
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其第1条规定:“自然人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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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情况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1、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遭受非法侵害的,受害人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失;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可以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2、非法使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3、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1)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2)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的;(3)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的。 4、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可以以侵权为由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此外,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必须在侵权诉讼中一并提出,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法院不予受理。
以下几种情况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1.实施家庭暴力的,构成家庭暴力的行为; 2.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认定构成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4.对方重婚的; 5,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人格尊严受到侵犯,可以提出精神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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