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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2022-04-12 682人已浏览
  • 陈丽霞律师

    陈丽霞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宏力律师事务所

    擅长:劳动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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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自然人死亡后,自然人的近亲因下列侵权行为而遭受精神痛苦的:1、通过侮辱、诽谤、贬低、中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社会道德,侵犯死者的姓名、形象、名誉和荣誉的;2、非法披露或者利用死者的隐私,或者通过违背公共利益或者社会道德的任何其他方式侵犯死者的隐私的;3、非法使用或者损害遗骸或者骨骼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社会道德的。非法分离被监护人,对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关系造成严重损害的,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因侵权造成具有个人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品永久丢失或者损坏的,物品所有人有权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根据《侵权责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下情形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的,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2)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3)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的,受害人可以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的,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的,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1)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2)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3)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的,物品所有人有权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另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享有人格权利,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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