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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股权纠纷的处理为: 1、夫妻双方均是股东的,可由双方在协议股东权益数额或委托评估后,直接由法院判决; 2、夫妻一方是股东而另一方不是的,...
在处理夫妻单方转让股权效力案件时,根据经验,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掌握: 1、受让方与转让方的关系亲密程度。比如,受让方是否系配偶一方的亲属、同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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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处理夫妻单方转让股权效力案件时,根据经验,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掌握: 1、受让方与转让方的关系亲密程度。比如,受让方是否系配偶一方的亲属、同学、朋友,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配偶一方与另一方的夫妻感情状态。 2、受让方是否支付了合理对价。股权转让的价款,是法院评判此类案件中,股权受让一方是否存在主观恶意、衡量股权交易的真实性的一个参照依据。 3、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与履行与夫妻关系深化的对比。在配偶一方进行股权转让的签订、履行过程中,是否与夫妻关系的恶化程度当对应,从而间接判断其在转让时主观是否有转移、隐匿财产的主观可能。 4、股权转让合同是否已履行并办理了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股权转让协议虽然已签订,但是否已实际履行、或是已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也是法院衡量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双方是否具有签约、履约真实意思的一个参照因素。
先看双方有没有约定夫妻财产分别归各自所有的协议,如果没有约定的话,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持有的有限公司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进行分割。先由双方协商,协商达成一致,按协商的方案处理。协商不成的话,由依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作了规定: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中以一方名义在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在公司发展过程中,一定会涉及股权纠纷。因为公司的运作,需要股东不断行使各种权利来推动,而股东之间,或者股东与第三方之间,也时常发生股权转让的情形。在这个过程中引发的、关于股权争议的案件,我们就统称为股权纠纷。因为近几年商业市场的繁华,股权纠纷也随之增多,这也逐渐成为公司法案件的主要纠纷之一。 那股权纠纷是怎么引起的呢? 通常情况下,公司股东之间的股权之争、控制权之争,股东会与董事会、董事会与总经理、董事会内部的权力之争等等;以及不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这些均会引起股权纠纷。说到底,就是各个股东之间权利的争夺。 一般来说,股权纠纷主要分为四类:股东出资纠纷、股权确认纠纷、股权转让纠纷、股东权利纠纷等。这些具体涉及到哪些法律规定,又是怎么解决的,我们将会在接下来学习过程中了解其中的要点。 《公司法》第三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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