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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股权分割纠纷由夫妻双方协议处理。双方就转让股权达成协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转让。如果协商不成或者市场价格难以分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
离婚股权纠纷的处理为: 1、夫妻双方均是股东的,可由双方在协议股东权益数额或委托评估后,直接由法院判决; 2、夫妻一方是股东而另一方不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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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处理夫妻单方转让股权效力案件时,根据经验,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掌握: 1、受让方与转让方的关系亲密程度。比如,受让方是否系配偶一方的亲属、同学、朋友,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配偶一方与另一方的夫妻感情状态。 2、受让方是否支付了合理对价。股权转让的价款,是法院评判此类案件中,股权受让一方是否存在主观恶意、衡量股权交易的真实性的一个参照依据。 3、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与履行与夫妻关系深化的对比。在配偶一方进行股权转让的签订、履行过程中,是否与夫妻关系的恶化程度当对应,从而间接判断其在转让时主观是否有转移、隐匿财产的主观可能。 4、股权转让合同是否已履行并办理了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股权转让协议虽然已签订,但是否已实际履行、或是已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也是法院衡量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双方是否具有签约、履约真实意思的一个参照因素。
夫妻财产中的公司所有权,一方是股东,另一方不是股东,分别根据以下情况进行分割 (一)夫妻双方协商将出资额的一部分或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同意一半以上,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的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其他股东超过一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在同等条件下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的股东。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 第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后,夫妻又离婚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况处理涉及保险的纠纷: (一)一方为投保人并以自己或其亲属为受益人的,应当给予对方相当于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的补偿。 (二)一方为投保人,对方或其亲属为受益人,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对方继续交纳保险费维持合同效力的请求,但该方当事人应当给予投保人相当于保险单现金价值一半的补偿。保险也可以说是现在婚姻家庭中一笔不菲的财产了,于是夫妻在离婚的时候就会做出分割。此时分割保险的方式主要有两种,退保和变更投保人。一般在退保之后,离婚夫妻可以就退还的保险费用实际进行分割。若是变更投保人的话,那么就是将保单转让给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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