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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注销户口需要以下材料: (一)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二)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 (三)人民法院出具...
一、需要材料: 1、由单位(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信。 2、居民户口簿。 3、死亡人居民身份证。 4、《死亡医学证明》或者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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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需要材料: 1、由单位(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信。 2、居民户口簿。 3、死亡人居民身份证。 4、《死亡医学证明》或者司法部门的死亡鉴定书、法院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二、办理程序: 办理死亡户口注销回手续比较简单,死者的答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持上述资料,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直接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三、办理时间: 公民在死亡后,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应该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户口登记条例》 第八条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注销死亡人员户口,由亲属到公安派出所办理。凭各级医疗机构开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居民死亡确认书》或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出具的《居民死亡推断书》或村(社)委会证明,在三个月内注销户口,收缴死亡居民身份证。对于工作中发现公民死亡,其户口未被及时注销的,公安派出所应当调查核实、履行书面告知和亲属签字的手续后,凭相关证明材料注销死亡公民的户口并收缴其居民身份证;对于查找不到死亡公民亲属的,经当地村(居)委会核实并盖章后,公安派出所凭相关证明材料注销死亡公民的户口。对于公民被法院宣告失踪且已过公告期的,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法注销其户口。
一、需要材料: 1、由单位(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信。 2、居民户口簿。 3、死亡人居民身份证。 4、《死亡医学证明》或者司法部门的死亡鉴定书、法院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二、办理程序: 办理死亡户口注销回手续比较简单,死者的答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持上述资料,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直接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三、办理时间: 公民在死亡后,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应该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户口登记条例》 第八条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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