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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7条第2款规定:“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
如果学生在课间玩耍时受伤,受害者受伤的其他学生将承担责任。同时,学生本人也有一定的过失,因此他们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此外,如果学校不履行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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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初中生,在学校的宿舍里和同班同学互相嬉戏,甲同学无意中用手中的钢条(从宿舍门头上取下的,长约50公分)划到了乙同学左耳根,当时甲同学出钱为乙同学做了X光,事发三天后又到医院做了CT检查,结果均无异常,但五天后,乙同学精神有点不太正常,到医院住院,经医生诊断为应激性精神障碍病,为此乙方要甲同学为其承担其住院的全部费用.现在乙方也告上了法院,请问哪方要负责,学校有没过错你们会怎样看呢
本次事故发生的时间是在课间休息期间,该时间段属于学生自由活动时间,不在学校的监管之下。如果王某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某初中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某初中对王某遭受的人身损害就不承担赔偿责任。该事故发生的起因是由于王某无故拍了一下张某的肩膀才导致双方相互打闹起来,以至张某推了王某一下,致使其跌倒在地,最终造成王某受伤的结果。因此,王某与张某对此事件的发生均有过错,王某应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应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根据《/ll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条,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次事故发生的时间是在课间休息期间,该时间段属于学生自由活动时间,不在学校的监管之下。如果岑某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某初中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某初中对岑某遭受的人身损害就不承担赔偿责任。该事故发生的起因是由于岑某无故拍了一下A的肩膀才导致双方相互打闹起来,以至A推了岑某一下,致使其跌倒在地,最终造成岑某受伤的结果。因此,岑某与A对此事件的发生均有过错,岑某应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A应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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