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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人员办结法律援助案件后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按照归档规范将法律援助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资料归档,提交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收到前...
因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提供法律援助的,机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一)申请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或者其他非诉讼事务处理机构受理范围的;(二)申请相对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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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提供法律援助的,机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一)申请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或者其他非诉讼事务处理机构受理范围的;(二)申请相对人不明确的;(三)法律援助事项已审结或者处理完毕,申请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法律援助的;(四)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情形。
可以采取下列形式:(一)解答、代拟法律文书;(二)刑事辩护、刑事代理;(三)民事、行政诉讼代理;(四)行政复议代理,劳动、人事争议代理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律援助形式。
人员办结法律援助案件后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按照归档规范将法律援助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资料归档,提交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收到前款规定的结案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办案补贴。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标准由市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参考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核定,并可以根据需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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