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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有。 首先,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以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为前提,如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根本不存在,或虽已存在但并未到期,债权人均不...
1、债务人对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 (1)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以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为前提,如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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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次债务人到期债权债务人是拥有代位权的。代位权是实体请求权。即代位权的行使是以债权人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之位向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主张权利。
可以。“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可以看出司法解释已经为不确定债权在庭审中确定化留下了操作空间。所以结论很明确:仅凭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不确定这一点并不影响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
这个抵销是有条件的,即A对C的债权到期要先于原本B对A的债权。未到期的债务,除双方协商一致外,债务人有权拒绝债权人提出的提前清偿的要求。所以这里规定了抵销的条件是债务人所持有的让与人债权必须先于或同期到期,也就是必须是到期债务才可以主张冲抵,未到期的债务让与人可以拒绝提前偿还或冲抵。 3.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什么意思?) 答复:例如:A向B借了5万元,规定2000年1月1日还钱。那么诉讼时效期间为2000年1月1日到2002年1月1日,即2年时间。2001年1月1日,B仍然没有还钱,但是他又担心A着急,于是与当年1月3日写了一封信,向A说明自己现在还有一些钱没收回来,大概4月1日能收回,一收回就还A。这封信在1月5日到达A手中。这就构成债务人对债务的承认,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同时,诉讼时效中断的时间为2001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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