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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债权为前提?

2022-10-07
执行法院依煤炭公司与方某等达成的执行和解而结案,虽未确认双方将案涉800平方米商业房产与生效判决确认的方某享有的538万余元债权进行抵销,但嗣后案涉房产已售得款610万余元,与抵扣的债务及利息基本一致,故煤炭公司与方某之间债权债务已实际抵扣完毕。由于建筑公司并未提供足以证明该房屋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当时市场价值而买卖双方存在恶意串通压低销售价格证据,故煤炭公司不再对方某享有债权。建筑公司虽对煤炭公司享有到期债权,但煤炭公司对方某等的债权已因双方抵扣行为归于消灭,故建筑公司主张行使代位权的诉请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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