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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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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合同解除权消灭后,拥有法定解除权的当事人不能再以相同的解除事由来解除合同,只能在出现新的解除合同事由时行使法定解除权或者与对方当事人协商约定解除合同。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合同终止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1。因违约终止合同的,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因终止合同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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