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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如患者本人及其代理人申请,应提供其有效明及关系证明;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2...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第十九条对于患者可以复印哪些病历资料提出: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制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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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人有效身份证等证件。若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除前述证件外,还需要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证明材料等。若患者死亡的,还需要提供死亡证明。 2、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条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病历复印件包括病历首页、病程记录、实验室检查、超声、心电图、照片、CT、医嘱、体温表、手术知情同意书等其他医疗文件和出院记录。
(1)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患者及其代理人申请的,应当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和关系证明;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2)审查申请并提供副本。受理申请后,应当在医务人员按照规定的期限完成病历后提供。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申请后,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测的部门或者专职人员同志负责保管门(急诊)病历的部门或者病房,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需要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发送到指定地点,并在申请人在场时复印或者复制。(3)直接在复制病历的主页和重要病理内容上加盖确认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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