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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是医疗纠纷案件的证据之魂,发生医疗纠纷后,患者可以复印的病历,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16条之规定,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0条的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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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有些医院科室专设了《特殊检查登记表》,对全科当月(或季度)分别有哪些病人进行了哪项特殊检查所作的一个综合性统计(这是医院的内部参考数据,也涉及到众多病人的隐私,是不可能复印给家属的),这些数据被利用到学术论文、医院关于购买医疗设备的调整等各方面(比如统计做MRI的很多,现有设备不能满足了,那么医院可能就会考虑是否多购一台MRI设备。因为很多医疗设备动不动就是上千万的,所以医院需要结合各科室的数据决定),明白了吗
复印以下内容:门(急)诊病历及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表、医嘱表、检验表(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麻醉记录表、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报工伤用门诊病历复印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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