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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是不能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起复议申请的。 第七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可以进行复议,但可以进行复核。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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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交通事故认定行为不是行政行为,而是作为诉讼中认定损害赔偿的依据,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的,不能复议,只能通过申请复核进行纠正。
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对交警的责任认定书不服的可以申请上级机关行政复议。一些法院还受理对此不服的行政诉讼。但是现在,交警的事故认定书只是民事诉讼的证据的一种。在当事人共同申请的交警调解中认定书是当然的依据在法院的民事赔偿诉讼中,交警的认定书只是比较重要的证据,已经不再是法院审理案件的当然依据。法院根据当事人各方举证证明的事实,完全可能依据不同的责任分担比例作出判决。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不可以申请复议。
(1)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单位、住址、邮编、电话。(2)被申请人是哪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3)第三人,即其他事故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单位。正文应当写明何时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重新认定的事实理由,如有证据或证据线索也应写明,对事故责任有何具体要求。部须写明申请重新认定的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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