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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公共交通、公共停车场、园林绿化、照明...
公共利益具体包括: 1.享受安全、健康、环保生活的公共环境, 2.社区文明生活权利, 3.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4.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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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机关和有关组织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1)有明确的被告;(2)有具体的诉讼请求;(3)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初步证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人民法院的管辖权。
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2、由国家单位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3、由国家单位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4、由国家单位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5、由国家单位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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