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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当年的扶持政策和预算资金安排,省级每年向设区市、直管县农业合作组织主管部门(财政、农业或农业工程部)发出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条件、支持内容...
有15个品种能享受财政提供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种植业包括玉米、水稻、棉花、油菜、茶叶、柑橘,养殖业有能繁母猪、育肥猪、鸡、鸭、鹅、甲鱼和能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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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1)高校创新创业平台中的孵化项目和创业实体,由平台所属高校牵头组织专家对孵化创业项目和创业实体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意见。评估完成后,在平台所属高校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高校(校园、创业平台)将申请材料、公示等材料报当地(市)县就业局。区(市)县就业局进行初审,区(市)县人民社会保障局和财政局进行复审。区(市)县人民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出具审核意见后,向高校拨付资金,由高校向创业大学生个人账户发放,不得发放现金。(2)高校创新创业平台外的孵化项目和创业实体,由创业地区(市)县就业服务部门进行初审。初审完成后,在创业地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各区(市)县就业服务部门将申请材料、公示材料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核后,向区(市)县就业服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划拨到就业服务部门,就业部门根据审核意见直接拨付申请人的个人银行账户。处理费:不收费。
国家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税收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社会成员生产的农产品,视为农业生产者销售自己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买的免税农产品,可按13种%扣除率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农膜、种子、幼苗、化肥、农药、农业机械免征增值税;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2、财政支持政策。将所有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农村信用评估范围;加大信用支持力度,重点支持产业基础扎实、经营规模大、品牌效应高、服务能力强、带动农民多、管理规范、信用记录良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支持和鼓励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改进服务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信用合作。3、财政支持政策。2003年至2010年,中央政府安排专项资金超过18亿元,主要用于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提高服务功能和自我发展能力。农业机械采购补贴专项安排农民专业合作社。4、农业相关项目支持政策。2010年,农业部等7个部委决定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的农业相关项目的申报范围;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明确纳入申报范围的,应尽快纳入并明确申报条件;未来新的农业相关项目,只要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应纳入申报范围,明确申报条件。目前,农业部蔬菜园艺作物标准园区、畜禽大型农场(社区)、水产养殖示范场、新一轮蔬菜蓝子项目、粮食高产、标准化示范项目、国家农业综合发展项目等相关农业相关项目已开始委托合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5、农产品流通政策。鼓励和引导合作社与城市大型连锁超市、大学食堂、农资生产企业等市场主体实现生产(供应)和销售联系。6、人才支持政策。自201年起,组织实施现代农业人才支持计划,并领导农业人才培训。每年培训1500名农民和基层合作社领导。
农业合作社可以办理农机补贴。 1、农机具购置补贴是指国家对农民个人、农场职工、农机专业户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机作业服务组织购置。 2、更新大型农机具给予的部分补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条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对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生产国家与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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