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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收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会成员生产的农产品,视为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买的免税农产品可按13种计算%扣除率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农膜、种子、幼苗、化肥、农药、农业机械免征增值税;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2、财政支持政策。将所有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农村信用评估范围;增加信用支持,重点支持产业基础强、经营规模大、品牌效应高、服务能力强、农民多、管理规范、信用记录良好的专业合作社;支持和鼓励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改进服务模式;鼓励合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信用合作。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
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国家政策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税收优惠政策。销售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视为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买的免税农产品,可按13%扣除率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销售给农民专业合作社会员,免征增值税;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签订的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二、金融支持政策.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部纳入农村信用评定范围;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重点支持产业基础强、经营规模大、品牌效应高、服务能力强、农民多、管理规范、信用记录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支持和鼓励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改进服务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信用合作。3、财政支持政策。2003年至2010年,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超过18亿元,主要用于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增强服务功能和自我发展能力。优先考虑农民专业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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