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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证据是属于非法收集的有: (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二)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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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一方在外遇行为突然曝光事发初期,碍于情面、情急之下或表示悔改所写的“忏悔书”、“认错书”、“保证书”、“协议书”等形式的文字材料; 2、婚姻一方有嫖娼宿妓、流虻淫乱、开房约会、非法同居等行为,警方介入处理的笔录材料; 3、供职单位发觉婚姻一方嫖娼事件、外遇行为等时可能会有的处理决定文件材料; 4、知情人或证明人就婚姻外遇或非法同居相关事件所写的书证材料。
以下证据属于非法证据: 一、取得方式不合法的证据。包括取证手段或取证程序违法,即以法律明确禁止的手段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所获取之证据;还有侦查机关以法律未明文授权之侦查手段所获取的证据,其特征是法律无此规定但仍依此取证。 二、形式不合法的证据。 三、取得主体不合法的证据。这个主体包括取证资格的人员不具备相应主体资格,和本身具备取证主体资格,但因违背回避制度、管辖制度等规定取证而成为不合法主体两种情况。
非法收集的一般是指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例如捉奸在床的证据、引诱对方犯错收集的证据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中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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