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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7个工作日后,如果申请人手续不完整,需要更多时间。这在付款机关有审批程序,应给予合理的工作时间。如手续齐全,审批程序可在提交申请时完成,...
一般7个工作日后,但如果申请人手续不完整,需要更多时间。根据《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支付机关有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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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抚恤金在支付的相关机关需要通过一定的审查审批程序,审查审批需要一定的时间。如果申领人的相关手续完备,审批程序无阻,在提交申请的当时就可以可以办理完毕,一般是七个工作日内可以发给当事人。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第一条为明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授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三条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第四条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就业或参军的; (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五)死亡的。 第五条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 第六条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第七条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抚恤金的发放时间,各地领取时间不同,建议咨询当地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授权,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孙子女、兄弟姐妹。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育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三条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二)死亡职工配偶男性60岁以上,女性55岁以上;(三)死亡职工父母男性60岁以上,女性55岁以上;(四)死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5)死亡职工的父母已经死亡,祖父、外祖父年满60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岁;(六)死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孙子女未满18岁;(死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岁。第四条领取抚恤金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就业或参军;(3)死亡职工配偶再婚;(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五)死亡的。第五条领取抚恤金的,在被判处监禁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标准享受抚恤金。第六条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所在地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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