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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外户口迁入重庆需要提供的资料及办理手续,可以参照如下办理:《重庆市公安派出所网上办理户口迁移工作规范》(试行)二、实行派出所网上办理户口迁移后,居民申请户口迁移,仍按现行户口迁移政策规定及《重庆市公安局派出所户口登记工作规范》、《重庆市公安局关于户口当场办理和审批权限的规定》办理。市外居民申请迁来本市内入户的,仍凭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准予迁入证明》(按规定收取工本费)、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的《户口迁移证》办理入户登记。四、户口迁移申报材料。入户地公安派出所应根据下列证件、证明等申报材料受理户口迁移:(一)本人户口迁移申请书。户口迁移应由申请户口迁移人本人申请办理。凡涉及具有独立生活能力的随迁成员,应有本人户口迁移申请书或在同一户口迁移申请书上有明确表态的认同签名;凡涉及户口迁移投靠的应经投靠方户主书面同意许可。(二)本人户口证明。本人及随迁人员《居民身份证》、全户《居民户口簿》(包括内页《常住人口登记卡》)原件、复印件。(三)户口迁移理由证明。即符合户口迁移政策条件的相应证明。如房产证明、调动通知书、聘用、录用通知书、用工合同、协议、工商执照、毕业证书等等。五、户口迁移时,不得更正或更改姓名、出生日期等主项目。六、申请户口迁移人公民身份号码是重错号的,应由其原户口地派出所按有关规定纠错后,再申请办理户口迁移。已申办《居民身份证》,由于户口发生迁移,未领到证件的,仍在原籍办证处领取证件。户口迁移后,自愿要求再办证的,必须交回原证后,才能在迁入地办证。(注:如果丢失补办的,必须填写《居民身份证遗失申明书》后,才能办证)
工伤保险赔偿标准如下: 1、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3、根据伤残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迁入条件: 1、重庆大学毕业生(含市外)。 2、直系亲属投靠(子女投靠父母、老年人投靠子女、结婚户口投靠等)。 3、买房落户。 4、人才引进。 5、居住证满足条件入户。 6、积分入户(政策尚未公布)。 7、务工经商人员入户。 迁入流程:凡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的下列户口迁入事项,由派出所户籍窗口民警当场办理: 1、持《迁移证》的户口迁入; 2、公民回国(入境)定居恢复户口; 3、公民复员、退伍、转业、离退休军人回原籍落户; 4、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回原籍落户; 5、大学中专学生毕业和退学、开除、毕业回原籍入城镇居民户; 6、主城区内夫妻投靠、父母与子女相互投靠(涉及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随父随母迁移的除外)及因购买商品房、单位分房迁移入城镇居民户。 下列户口迁入事项,由分局审批: 1、因收养申请子女从市外迁移入户和无收养证申请收养子女入户登记; 2、被注销户口后申请恢复; 3、补登、补录及年满16周岁无户口人员落户; 4、现役军人家属随军由市外迁移入户; 5、因征用农村土地户口“农转非”; 6、已下达《建设用地预办通知》或《土地征收批复》的征地开发地区的入户、分户; 7、重庆市外迁入的; 8、主城区外迁入主城区入户的(本市户籍“三投靠”及购房入城镇居民户的除外); 9、原市外户籍的复员、退伍、转业、离退休军人来渝安置落户; 10、原市外户籍的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来渝落户; 11、监外执行罪犯户口迁移; 12、分局、区县(自治县)局认为需要由其审批的其它户口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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