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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小区,建设单位应当配建物业管理用房、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以及其他公共用房,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物业管理用房的具体位置。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
依法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业主。业主按照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有参加物业管理活动的权利,并有合理使用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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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住宅的公共性服务、车辆停放服务和装修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指导价由物价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定期调整和公布。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费用由双方按市场价格约定。
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物业服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管。市物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物业办)承担全市物业服务活动的具体监管工作。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本辖区内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管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要将物业服务纳入社区管理的工作范畴,负责物业管理小区的治安稳定、社会保障、城市管理和创建、等社会性事务管理;对辖区内物业小区业主(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活动进行指导、组织和监督;协调处理物业服务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和物业服务纠纷。各级住建、规划、公安、城管、人社、工商、质监、税务、物价、消防、环保、环卫、园林绿化、供水、供电、供气等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物业管理活动有关的工作。
物业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充分发挥服务、沟通作用,完善物业服务行业自律制度,协助主管部门做好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工作。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加入物业服务行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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