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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小区,建设单位应当配建物业管理用房、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以及其他公共用房,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物业管理用房的具体位置。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
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专项验收合格后且在小区交付使用15日前应当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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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对物业服务企业、注册物业管理师、项目经理人等物业从业人员实行动态监督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市物业办定期报送信用档案信息、统计报表等相关资料。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住宅的公共性服务、车辆停放服务和装修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指导价由物价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定期调整和公布。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费用由双方按市场价格约定。
建立物业服务项目经理人制度。物业服务项目主要负责人为项目经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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