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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关于特定款物专门使用的财经管理制度。我国在政府财政开支中特设民政事业费项目,包括救灾、救灾、防...
1、挪用特定款物罪的构成是: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关于特定款物专门使用的财经管理制度。客观方面为单位实施的挪用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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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特定款物罪,侵犯了款物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因此受到刑法的严厉打击,具体来说,如何认定挪用特定款物罪一旦符合该罪的犯罪构成,紧接着就是具体的量刑问题,那么挪用特定款物罪如何处罚本文将为大家一一进行解答。一、如何认定挪用特定款物罪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关于特定款物专门使用的财经管理制度。本罪侵犯的对象,只能是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特定款物,既包括用于上述用途的由国家预算安排的民政事业费,又包括临时调拨的救灾、抢险、防汛等款物以及由国家募捐的救灾、救济款物。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挪用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所谓“挪用”,一般是指擅自将专用款物挪作他用,如用于搞经济开发项目、炒房地产、购置小轿车等违反专款专用的行为,这种他用不包括放进个人腰包的行为。挪用的对象必须是救灾、抢险、防汛、优扰、扶贫、移民、救济工作等七项款物,如果是挪用其他的款物,则不能构成本罪。须达到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才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通常认为,挪用特定款物而造成抗洪、抗旱、抗震、防汛等工作的重大困难和损失的;挪用特定款物数额较大,直接侵害群众生活利益或者妨害恢复生产自救的;直接导致灾情扩大的;挪用特定款物而造成群众逃荒、疾病、死亡的等,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对保管、分配和使用特定款物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而故意挪用,过失不能构成本罪。二、挪用特定款物罪如何处罚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挪用特定款物罪的构成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第一,犯罪主体只能是对挪用行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直接实施挪用行为的人员,如会计人员、款物的发放人员、指使挪用的有关人员等。第二,客观表现为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挪用”,是指不经合法批准,擅自将自己经手、管理的救灾、抢险、防讯、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调拨、使用到其他方面,例如将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事项的款物挪作修建楼堂馆所、从事商业经营、投资工业建设的行为。“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挪用上述款物数额较大的;挪用行为给人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造成严重危害的;挪用特别重要紧急款物的;挪用手段特别恶劣,造成极坏影响等。第三,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而过失不构成本罪。第四,挪用款物的目的是用于单位的其他项目,如果挪用上述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按挪用公款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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