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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登记行为是一种行政行为,必然会引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因此,了解和掌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基本规定很有必要,在我们土地确权登记中会自...
最高法院的批复与《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并不冲突。 《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四条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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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确认权整体确认家庭对于土地等资源资产,应着重抓住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权登记证的非经营资产,着重探索有利于提高公共服务能力的集体统一运营管理有效机制的经营资产,明确产权归属,将资产折扣股量化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和收益分配制度(二)实行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活跃土地经营权。落实集体产权,就是落实农民集体所有房产和动产,归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的法律规定,明确界定农民集体成员权,明确集体土地产权归属,实现集体产权主体明确。稳定农户承包权是依法公正地将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执行到本集体组织的各农户。激活土地经营权是指承包农户依法将土地经营权自愿配置给有经营意愿和经营能力的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土地确权行政复议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199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1999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999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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