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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保密信息范围用人单位在约定保密内容时,务必把需要保密的对象、范围、内容和期限等明确下来,最好通过列举的方式列明所有需要保密内容,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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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保守的是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因此用人单位只应当与接触、知悉、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签订保密协议,而不是普通员工或职工,更不能是全体员工。当然,企业还应当根据自身的性质和情况分析确定企业中的哪些人员掌握了商业秘密。对于某些不在保密岗位和技术岗位的普通员工,在工作中有意或无意获悉公司的商业秘密时,也应该列入保密主体的范围。
其实注意好以下几点就好,以下就是签订保密协议注意事项: 一、保密的内容,这个很重要:内容是什么,内容的范围包括哪些,是不是合理的。因为这些牵涉到你工作以及离职后相关的很多事项,考虑目前和现在内容对你有什么影响。 二、协议的期限,这个是比较明显的一个,一般不会太长,这个会影响你离职之后多长时间内才能从事协议限定的相关工作,最好是从实际出发,看看你离职之后多久这个秘密就没什么意义了来确定期限。 三、最后一个就是违约以及保密公司应该支付你的费用。这个必须要想好,这个是比较直接的利益纠葛了
(1)约定对象要明确 首先,保密协议的签订并不是针对全体员工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也就是说没有掌握公司商业秘密的普通员工是不受此约束的。 (2)约定时间不能过长 有的企业在保密协议中约定员工今后不得再从事相关行业,这个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负竞业禁止义务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3)违约金约定不能过高 违约金的约定不能没有根据的约定高价,有的企业在违约金条款上一味的求高是不正确的。违约金的约定应该根据行业的情况和预计的企业损失进行约定。 (4)需要约定补偿 竞业禁止条款属于双方当事人都承担义务的双务条款。劳动者承担特定时期不与公司竞争的义务,公司承担给予相应补偿的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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